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资料天津塘沽区国家税务局

    2024-11-27 02:00:01 8244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

    天津爱立特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19栋2门404室电 话:

    Email:cxj3818@

    /

    .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

    一、支付借款利息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在总局尚未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之前,仍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地税企所[2009]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二、支付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

    企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按原渠道列支,并按下列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并入职工福利费。

    1、防暑降温费自2009年起调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67元调至78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78元×4=312元)。

    2、冬季取暖费发放标准为每人520元。

    三、支付办公通讯费用

    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地税企所[2009]15号)文件执行。如果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报销,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平均计算,但不得按发放人数平均计算。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费用,应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

    四、支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一)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企业计提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及时上交相关部门。对当年度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应在实际缴纳的年度税前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1. 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津劳局[2006]293号)规定执行。

    2. 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规定执行。

    3.上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申请时限及报送资料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审批条件的,可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或在年度终了后第45日内,向有权审批资产损失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申请2009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可不再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企业2010年1月1日后发生的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的报送要求应严格按照[津国税函〔2009〕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可为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为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2008年度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新批准设立尚未经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名单的通报》(津国税发〔2009〕95号)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情况的通报》(津国税发〔2010〕2号)(下同)。

    (二)内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1. 2009年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2009年以前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经批准尚未扣除的部分,可在2009年汇算清缴时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10387016 次     店铺编号923086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通讯录     专属客服:孙翠翠    

    1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