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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电子汇票贴现,诚信经营信守承诺

    2024-11-23 10:00:01 25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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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本票、支票的联系 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截至2013年,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的。

    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种类 汇票分类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付款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签发人为银行,付款人为其他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签发人为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汇票(Money Order)是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汇票的标准英文为Money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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