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 、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各种技术高低
1、在电梯拆除前先制定方案并对施工电梯进行一次的检查,并保持上下通讯联络畅通。
2、电梯拆除过程中由专人统一指挥,地面设有警戒区,并竖立警戒标志安排专人指挥和监督,禁止非作业人员入内靠近。
3、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帽(必要的时候系好带绝缘胶鞋防毒面具)方可允许作业。
4、拆除时按统一指挥、精力集中、互相配合、指挥结束时需先通知对方施工人员(机房施工人员)以防坠落,作业完毕退让到位置,指挥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部作业。
5、电梯拆除施工中严禁打闹、开玩笑、不得交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酒后作业,严禁向下抛掷物件。
6、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的地点分类堆放,废气物有害物不得遗弃现场。
7、在拆除过程中不得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代清楚方可离开。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法规严肃处理。
十、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十一、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十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